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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各類科應試科目之成績,平均計算為總成績。但一 般行政職系之傳統打字組及電腦打字組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筆試) 各科目之平均成績佔百分之五十,第二試(實地考試)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合併計算,以定錄取標準。 各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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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