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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規則
› 第9條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分 發區,依序分發中央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局、署及省市政府轉分 發所屬機關實習一年,實習期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局以外機關。實習期滿, 由實習機關將實習成績報請分發機關,轉送考選部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 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前項實習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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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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