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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 第12條
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第12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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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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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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