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 第8條

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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