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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 財政部按錄取分發區,分配其所屬機關 (構) 訓練六個月,訓練期間不得 改分配原分配職缺機關 (構) 以外之機關 (構) 占缺訓練,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送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 (構) 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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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