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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得依據該會指定項目,就討論事項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供審議之參考: 一、自償性債務舉借之審議及評估 (一)議案名稱。 (二)自償性債務之舉借評估。 (三)自償性債務之償債財源評估及理由。 (四)自償性債務之償還規劃可行性評估與其方法及理由。 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 (一)議案名稱。 (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項目、金額、評估與認定之方法及理由。 三、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 (一)議案名稱。 (二)開源措施之項目、金額、評估與認定之方法及理由。 (三)節流措施之項目、金額、評估與認定之方法及理由。 (四)債務改善時程表妥適性之認定及理由。 四、其他有關自償性債務審議及評估之事項 (一)議案名稱。 (二)適時載明審議與評估之項目、金額、評估與認定之方法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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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