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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5條

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達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債限之百分之九十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 一、財政收支現況分析。 二、債務達債限之百分之九十原因分析。 三、開源措施之具體項目、期程及金額。 四、節流措施之具體項目、期程及金額。 五、債務改善期程:改善至低於債限百分之九十之各年度償還數、估算債務餘額及債務比率(含預算數及實際數)。 前項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應於三年內改善債務至低於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債限之百分之九十。但有特殊原因無法於三年內達成,經向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詳細說明原因並經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各地方政府於債務改善至低於前項債限百分之九十前,每年度應提債務改善計畫執行情形送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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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公共債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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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