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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8條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委員審議公共債務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委員之申請迴避,由主任委員決定;對主任委員之申請迴避,由該會委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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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