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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10條

技師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工作簽證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案名;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工作簽證之法令依據。 四、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 七、工作簽證範圍、項目、內容、意見。 八、工作簽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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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