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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技師工作簽證品質評鑑;其結果得評列等級或優缺點,並公告之。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技師公會或學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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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