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第3條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 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