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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0條

興辦機關(構)辦理總經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執行小組討論決議採委託專案管理方式,該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興辦機關(構)公共藝術相關法規及辦理程序諮詢。 二、協助興辦機關(構)撰擬設置計畫及完成報告書。 三、從事行政庶務,包括協助召開會議、撰寫會議紀錄、製作簡報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執行進度追蹤及控制。 專案管理廠商應於投標時,揭露執行中專案管理案件基本資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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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