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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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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審議會組織及任務
審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得由審議機關補聘之。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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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審議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兼任之;一人為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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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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