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 第16條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審議會組織及任務
審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得由審議機關補聘之。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AI 白話解釋

「審議會組織及任務」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審議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兼任之;一人為副…第14條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提供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二、審議…第15條審議會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15條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