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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1條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間,不得參與應審議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審議機關、興辦機關(構)查證屬實者,應解任之,並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除名,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公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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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