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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3條

二案以上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構)得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且後續管理維護及產權問題無虞者,興辦機關(構)得另尋覓合適地點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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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