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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7條

興辦機關(構)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審議時,應副知文化部。 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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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