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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6條

政府機關(構)接受公共藝術之捐贈,應擬訂公共藝術捐贈計畫書,經第四條第二項程序核定後辦理之。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捐贈緣由。 二、捐贈者及作品創作者履歷。 三、捐贈之公共藝術作品資料。 四、設置地點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五、政府機關(構)與捐贈者擬訂之契約草案。 六、後續管理維護規劃。 七、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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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