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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22條

第 三 章 公會
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四、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五、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解任。 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八、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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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