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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27條

第 三 章 公會
公共衛生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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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