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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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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30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六條
規定,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 二、公共衛生師違反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三、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人員依
第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違反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公共衛生師違反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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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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