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共衛生師法
› 第16條
公共衛生師法 第16條
公共衛生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公共衛生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二、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五、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六、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 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規定,於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亦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公共衛生師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