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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 第1條
公共電視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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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電視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一、電視頻道之規劃及營運。二、傳播內容之製作及播送。三、多元族群及區域…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4條
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
第5條
公視基金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事務所。
第6條
(刪除)
第7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規劃指配之。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
第8條
(刪除)
第9條
公視基金會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而有取得或使用土地之必要時,有關機關應予協助。
第10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一、電視頻道之規劃及營運。二、傳播內容之製作及播送。三、多元族群及區域…
第11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
第12條
公視基金會於技術及經費許可範圍內,應提供國內各地區觀眾完整與相同品質之電臺收視機會。
第12-1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者,應免費提供頻道位置,同時轉播公視基金會…
看 公共電視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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