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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7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規劃指配之。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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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