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共電視法
› 第10條
公共電視法 第10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視頻道之規劃及營運。 二、傳播內容之製作及播送。 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 四、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 五、傳播內容相關影音作品與出版品之製作、發行及推廣。 六、傳播專業人才之養成。 七、傳播技術與內容製作之研究、創新及推廣。 八、其他有助於達成
第一條
所定目的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業務,應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 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第一項第三款業務,應確保其營運之族群主體性及獨立性。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公共電視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