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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4條

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復審程序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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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