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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辦理退保、轉保之條件、程序及相關事項,以確保被保險人權益及保險業務之順暢辦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6-0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辦理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有關事項,特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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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認定要保機關係指中央通訊社﹑中國廣播公司﹑海外技術 合作委員會﹑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 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華經濟研究院及三民主義統一 中國大同盟推行委員會等十一個要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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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退出公務人員保險,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繳付保險費五年以上者,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所定之計算    標準,於退保時核發一次養老給付。依法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 應將原領養老給付如數繳回,其參加保險之年資於日後依法退休時 准予合併計算。  二 繳付保險費未滿五年者,不予核發養老給付,惟其保險年資仍予保    留,依法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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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辦理退保時,其眷屬亦一併退出公務人員眷屬疾病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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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參加退休公務人員暨其配偶疾病保險之被保險人,均退出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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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時,因而退出公務人員保險等相關保險之被保險人, 應由各該事業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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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修正發布日之次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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