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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
› 第3條
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 第3條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退出公務人員保險,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繳付保險費五年以上者,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
第十六條
所定之計算 標準,於退保時核發一次養老給付。依法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 應將原領養老給付如數繳回,其參加保險之年資於日後依法退休時 准予合併計算。 二 繳付保險費未滿五年者,不予核發養老給付,惟其保險年資仍予保 留,依法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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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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