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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2條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2條
第一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 各特約醫療機構分佈動態報告表及分佈圖。 (二) 各項給付件數與金額月報表。 (三) 各聯合門診中心,各特約醫療機構各科就診人次與每月平均人次表 。 (四) 本保險有關各項統計資料表報。 二、承保機關所送書表,應隨時審查,於限期內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療 改進小組審議,必要時,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三、委員會議及小組審查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 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決議案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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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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