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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3條

第二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洽催承保機關按月檢送下列報表,並附說明: (一) 資產負債表及其明細表。 (二) 損益計算表及其明細表。 (三) 月份財務狀況報告表及其有關明細表。 (四) 提存責任準備運用報告表。 (五) 事務費預算數與實支數比較表。 上項書表 ,應隨時審查,簽具意見,作為審查預決算之參考。 二、承保機關報由主管機關函送本會審核書面報告及年度預算、半年結算 、年度決算與年終總報告,應隨時審查,於限期內簽註意見。送請本 會基金監察小組,經費稽核小組審議,再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三、對本保險財務及資金運用實況,應隨時注意檢討,擬具改進意見,簽 請核定後,送請本會基金監察、經費稽核兩小組審議,如有實地檢查 必要,應提請委員會議決定。 四、基金監察及經費稽核兩小組會議日期與議程應先請示辦理,會議前應 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錄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 應作決議案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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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