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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4條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4條
第三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保險醫療及給付爭議等案件,應隨時簽註意見,送請本會醫療顧問 會議或法律顧問會議審議。 二、本保險醫療辦法及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修訂審議案件,送請本會醫療顧 問會議審議。 三、本保險在醫療或給付方面,認有改進必要時,應簽提書面意見,送請 醫療顧問會議,或送請法律顧問會議審議。 四、前項顧問審查會議前應彙集整理議案暨關係文書,會議中應擔任紀錄 與文件之宣讀,會議後應作決議案之處理。 五、顧問會議紀錄暨關係文書應妥慎整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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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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