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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5條

第四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會印信、官章、戳記應慎重典守。 二、收到文書案件,依次編號、摘由登記、先送執行秘書批閱後,再分送 各組簽收。 三、文書案件之打印、繕校與發文之登記、編號、用印、封發後,應整理 底稿歸檔,未辦結之文件,分別送還原承辦人保管。 四、收到機密文件或親啟書函後,應即送執行秘書或收件人親啟,不得拆 封。 五、按時領發員工薪資與報領實物配給,並辦理員工福利。 六、採購公用物品文具紙張,應登記保管分配使用。 七、列冊登記用具、財產與圖書雜誌資料,並注意維護與保管使用。 八、辦公房舍之修繕與維護,並經常保持清潔衛生與環境整潔,尤須注意 安全管理。 九、管理並督飭工役勤慎服務,及辦理員工交通事務。 十、各項會議會場之佈置及委員會議速記或錄音之置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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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