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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23條

醫師得按左列病情及診斷使用抗生素: 一、炎症或高熱,且白血球在九千以上者。 二、大手術者。 三、結核病、傷寒、斑疹傷寒及細菌性痢疾,經診斷確實者。 四、生殖泌尿系統之感染者。 五、深部器官或組織有細菌感染或敗血病者。 六、經十天內之細菌敏感試驗報告確有需要者。 七、全身有特殊反應而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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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