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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25條

本保險免費醫療處方藥品,須以本保險各該醫療機構備有,並經承保機關備案者為限。 本保險醫療機構增購其他新藥,應先商經承保機關同意後,再對被保險人施用。如為急救,可先行購用,再報承保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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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