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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26條

本保險免費醫療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二日份用量為原則。若屬慢性病,或偏遠地區病患,所需一般藥品,至多不得超過十五日份之用量,但高價藥品仍應以不超過二日份用量為原則。 前項藥品處方,本保險醫療機構應複寫副本,於每月月終連同其他資料送承保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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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