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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35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各機關對於所屬人員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資遣者,應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後,再送請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審(核)定;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前項所定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之程序,於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未設有考績委員會之機關,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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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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