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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44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族適用退撫法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尚未領罄者,其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應先由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支應,不足支應時,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 前項遺族請領遺屬年金者,其遺屬年金由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支應期間,該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之投資運用,比照本法
第三十三條
第六項後段規定辦理。 第一項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資格條件、請領程序、請領權利之暫停、停止、喪失等事項,均適用退撫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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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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