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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8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並得由其第四十五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亡故公務人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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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