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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 第42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2條
公務人員符合
第三十九條
第二項所定因公死亡情事者,適用退撫法
第五十五條
第三項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以下簡稱擬制年資)規定。 前項人員撥繳退撫儲金年資不足擬制年資者,由服務機關按其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依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就撥繳不足年資部分全額負擔並一次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其個人專戶。 第一項人員應適用退撫法
第五十四條
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及
第五十七條
各款規定,加發因公一次撫卹金,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存入其個人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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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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