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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 第40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40條
前條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由退撫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及
第五十三條
第四項所定之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前項審查小組審認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個案時,應參考退撫法
第五十三條
第五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前二項所定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機制,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七十二條
及
第七十三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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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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