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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事件。 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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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