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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9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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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