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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第13條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3條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 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由服務機關預算支應。 本法
第二十四條之一
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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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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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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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一、政務人員。二、民選公職人員。三、其他…
第20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決定之;縣(市)長由中央各該業…
第21條
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應於每…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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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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