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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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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