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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3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發生危害之虞時,現場長官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引導公務人員至安全場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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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