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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5條

各機關應檢視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產生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並採取必要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前項危害,應特別注意下列危險來源及事項: 一、工作場所、位置之建置與裝設。 二、執行職務之過程與時間。 三、執行職務之資格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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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