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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7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危害生命、身心健康之資訊,應事前告知。 各機關應建立與執行職務相關危害場所及其危險性質之資料,並供隨時查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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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