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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為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者。 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機關,係指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具有前項高風險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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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