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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6條

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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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