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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規則 第4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著作或發明審查,依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一等考試口試採團體討論,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但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採個別口試。二等考試口試採集體口試。 前項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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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