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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規則
› 第7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 一等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三倍擇優錄取。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第三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二等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第一、二、三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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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一等考試及二等考試。前項一等考試相當於…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等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4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二等考試分二試…
第5條
本考試各等別之科別及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附表四之規定。
第6條
本考試成績計算,一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占…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防部及其所…
第10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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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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